《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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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适当减少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其条件是: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重大技术创新;舍己救人;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条件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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