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标准不一样,最低盗窃数额1000元才会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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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如果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就按照刑法规定认定为数额较大;2、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那就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金额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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