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是如何认定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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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失火罪的认定标准如下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失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甚至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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