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医之道,治病救人,输血也不例外。但是,血能救人亦能害人,在输血过程中,受害者若被输入了带病毒的血液(血制品),那就会滋生新的疾病,常见的有丙肝、艾滋病、梅毒等,本文所指的输血感染即指此类情况。从一些诉讼的输血感染案件看,它有其特殊性: 1、输血感染案件往往损害结果严重。此类案件诉讼最多的是感染丙肝、艾滋病等,目前无法根治,只能通过注射抗生素、鸡尾酒疗法等阻止病毒发作,但是这些治疗费用极其昂贵。以爱滋病为例,目前被认为最有效的控制方法——鸡尾酒疗法一年的治疗费用约为10万人民币。[1]因而,在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中,原告起诉时往往提出上千万元索赔,。河南省新野县9岁儿童李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感染时年仅五岁)引发的索赔案中,原告提出赔偿治疗疾病费用105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合计1100万元。[2]另外,这些病由于其传染性,导致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疏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为过。但是,高昂的医药费患者无法承受,对于医院血站等公益机构同样也是难以承受的。 2、输血感染原因多样化。首先,这些病的传染途径并非只有输血一种,以艾滋病为例,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生活传播等方式,另外,也不能排除医疗器具不洁的因素。因此,病人输血后被确诊为患有丙肝、艾滋病等疾病,不一定由血液(血制品)引起。第二,病人在输血前不进行抗体检测,因而不能排除输血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第三,输血感染可能由于医院、血液中心的过错导致,也可能是在谁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导致的,因为丙肝、艾滋病等在医学上有上一个“窗口期”,即从病毒感染到抗体产生之间至少有一、二周的潜伏期,这段时期内的血液,由于试剂的原因,通过抗体检测难以测出病毒。 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久拖不决,在归则原则的适用上,实践部门和理论界也有不小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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