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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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这些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的责任主要包括: 1、基本责任。基本责任指的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如意外事故等。 2、特约责任。特约责任指的是在保单合同规定的基本责任外,保单合同当事人协商增加的附加责任。 3、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指的是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军事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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