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同等条件下法官更偏向将子女的抚养权交由女方,法官考量抚养权的主要标准为,子女跟那方最能符合女子的最大利益,这就涉及到经济能力,教育程度,教育方式,与小孩的亲密度等综合因素。但一方在性格或其他方面有重大缺陷是,一般就会在争取抚养权上处于被动地位。经济能力并不是法官考量的唯一因素,也不是最终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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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原则上只需提供精神慰藉即可,父母可以列为低保户,由国家供养;若非独生子女,则父母由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赡养。如果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可以要求孙子女赡养老人。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不一定是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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