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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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所以当事人要约定利率应当注意法律的规定。
法律对借款利息的规定是: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2、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3、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也视为没有利息。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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