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以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否认逃逸行为存在的肇事者,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审慎地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追究逃逸者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肇事者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查肇事者在离开现场直至最终投案的时间段内的客观活动来判断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比如,肇事者为何滞留在外而不是立即到交警部门投案导致其滞留的原因是什么是堵车等客观原因耽误了时间还是肇事者在某处徘徊犹豫,并非不能而是不想投案如果是后者,基本就能断定肇事者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客观上已经实行了逃逸的行为,至于滞留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逃逸行为的成立。而逃逸行为一旦成立,便不可能倒退回逃逸中止或未遂的阶段,肇事者最终投案的行为也只是自首情节而已,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除了逃逸者的口供,还需考虑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事故现场残留的痕迹等证据,如果事实上有充分证据表明因被害人本人的责任导致了交通事故,仅因逃逸行为而将全部责任归结于逃逸者,对于逃逸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法律的公正。
针对交通事故不知道逃逸的构成逃逸行为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有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及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及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下列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