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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性无能不一定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没有性无能不是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主要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因此破裂。只要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哪怕还有性生活,也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老公性无能,夫妻登记离婚,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一、登记离婚有如下程序: 1、申请离婚。 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离婚冷静期。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发证。 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情形,即对老公性无能的医学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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