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管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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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问题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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