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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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委会备案超过30天无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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