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旧的拆迁条例,承租人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新的出台以后,承租人不能作为拆迁受益者,但是承租人可以以合同未到期而遭受了损失为由而寻求相关的赔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样的话效果可能不太理想。所以说再具体的维权措施中还应该在拆迁的角度来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和公司签订的是国有土地合同还是集体土地合同,承租土地是否建有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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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
拆迁公租房时承租人应有补偿,即是可以获得一定补偿的。承租人作为被征收对象,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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