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大病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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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报销完,低保可以使报销比例提高,但不二次报销。新农合二次报销又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参合农民不需要再交一分钱,当年按照每人每年15元标准从新农合资金结余中划拨大病保险基金。 农民一旦犯了大病,将在享受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对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的合规费用还可享受不低于50%的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指的是农民患大病,再经过新农合、大病报销政策后,还能享受二次报销的政策,具体报销标准如下:1.5万元-6万元报销55%万元-10万元报销60%0万元-15万元报销65%5万元以上报销70%;转外院治疗统一报销比例为50%。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唇腭裂、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结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0种疾病可以享受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政策。 二次报销用的手续: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对于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如果住院费用自付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可以再办理大病保险报销。可以去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报销,一般在六个月内进行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可以去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报销,一般在六个月内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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