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10月发布了《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本市户籍居民: (一)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三)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四)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五)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 (六)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七)以购买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 (八)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 (九)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 该规定详细规定了户口迁移的相关问题,建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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