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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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负全责是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筆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无法认定的,才负全责。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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