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执行抚养费判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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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方抚养子女,那另一方要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给付抚养费通常属于法定义务,不能违反。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另一方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对方履行抚养费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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