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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该怎么办

2023-06-05 08: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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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5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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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案件。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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