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国家制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国家统一制定,现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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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如下: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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