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的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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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赡养费。对于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均按五年计算。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年限是到十八周岁至。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办法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生活费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60岁以上的,则每满一年就少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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