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评残”,是指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医学技术职称,并且由该委员会发给其聘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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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是确定受害职工劳动能力发挥的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分为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职工或其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诊断;委员会鉴定;签发鉴定结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诊断;委员会鉴定;签发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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