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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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话录音是视听资料,是诉讼证据的一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4、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5、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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