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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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一人不能卖掉,是夫妻共同房产,必须双方同意,一个人不可以买卖。婚后房产是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婚后收入所得不管在谁的名下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如果房产系婚内共同购买,或婚前不久为了结婚共同购房,且没有特别约定,则房产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通过协议约定分割房产,或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则房屋还属于双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时中介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都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出售房产。 如果一方确实未经另一方同意,通过一些特殊方式出售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购房方购买时确实不知道另一方未同意出售房屋,并且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的购房款,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房产登记。 此时另一方再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另一方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的,该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将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视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提醒您,需注意判断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接受明确赠与或遗留给该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或者婚后或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归属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则不存在前述问题,该方可以独立处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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