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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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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