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后可以申请复议:这是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对裁定不服的是申请复议,对判决不服的才是上诉。他们对应的程序不一样。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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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决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一种结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的起诉,而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错误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果发现这一问题,应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因为,原审人民法院已经立过案,并且已审理了该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不符合条件的就会被驳回。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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