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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回复
《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四、收购的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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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绝对有必要记录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整个章程无效;记录相对必要的事项;记录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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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以及公司财产状况的说明清单、职工安置计划、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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