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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回复
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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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拆迁补偿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法如下: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3、支付搬迁费; 4、支付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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