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当事人有欠条并有对方关于欠款的录音证据,并且证据有效的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胜诉,当然,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欠条、证据的具体内容,对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才可以分析。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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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欠条能否打赢官司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原告仅有欠条这一单独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是相对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欠款发生的事由、真实性。但如果债务人当庭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债权人可以胜诉。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光有欠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还需要其他证据。 只有欠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双方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被告对借款合意及交付行为二者之一没有异议的,借条即可作为证据。对于小额借贷,如果仅有借条,出借人对现金交付能做出合理解释,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但对于大额借贷,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原告仅有借条并不足以认定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则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的现金来源,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需要辅助其他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作出判断,否则法院就会以证据不足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要借款,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而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以避免实际借出但不被法院认可,或者借款人事后否认的法律风险。对于小额借款,如果选择现金交付,则最好由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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