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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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都属于抄袭。构成抄袭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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