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想问 因为收定金时是2003.12.20,如果我说按市场惯例,3-7天后他们就应该进场,我是否可以说1-2月他们没来,是他们的责任,不可能我收了定,就把房空在那,等他们想什么时候来就什么时候来,因为这个是短期租赁行为,黄金时期就是1-2月,租金涨到了800-1000,而过了3月,就是200一月都没人要,我就因为收了定,回了许多公司,结果旁边的都租了,而我却损失,他要租时,我还很好心的提醒他说可能不用租6个月,他一直让我放心,说他需要,这可是好人难做,上了他的当。我父母不想麻烦,想退给他,因为并不是缺这点钱,就当没有这样赚钱的机会,但是实在看不惯他们的态度,请哪位告诉我法律中是否有按市场惯例的说法,如果告上法庭,有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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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是一年时间,还没有到期租客要退房的,可以先和房东协商解除租房合同,如果房东不同意也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不过作为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租房合同签了一年,一般不可以中途不租。中途退租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赔偿金或者出租人不退押金等。但是,如果因为出租人的原因,导致该房无法继续使用的,此时出租人构成了根本违约,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中途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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