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罪名的确定直接影响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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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二千元。地方上,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起点数额略有差异。最高院对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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