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另外,为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二、涉外离婚案件到哪里起诉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我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如下:(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定居国法院以某种理由拒绝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和其他规定办理,即对定居在外的,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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