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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五、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 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5、其他涉及夫妻双方且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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