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四项规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全面理解这一规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属于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可以据此而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提出离婚的一方应当提出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同时在分居期间双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三、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怀孕哺乳期间的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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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居很多人都存在误解,以为达到一定期限就可以自动离婚,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婚姻法规定的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以上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但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所以说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以分居满两年,属于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条件。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法确为感情破裂者; 2、一方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出离婚; 3、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者,有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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