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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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认定行为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方式: 1、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即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2、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无论行为人逃逸、未予救助的行为是否对被害人的死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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