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关伤残鉴定的事项如下: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3、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4、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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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案财物,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与案件有关; 2、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3、定期对涉案财物处理跟踪监督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配合鉴定人员,提供伤害信息、物证和检查材料,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查;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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