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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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的,任意一方可以向就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对抚养权依法作出判决。即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父母一方抚养孩子。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对抚养权作出判决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即孩子愿意和谁生活,谁就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有效。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就是有效的。所以离婚后可以拟定对孩子抚养权约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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