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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会通知被害人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家属当然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在故意杀人、抢劫杀人、抢劫强奸或者强奸杀人案中,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痛恨是常有的事。只是被害人家属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但被告人是否属于应当判处死刑,需要综合评判,并不是被害人的家属提出要求,法院就要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害人家属的要求,不影响法院的判决,但可以向法院提出,是否采纳,由法院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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