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骗,受害人报警后,人民警察应及时受理,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的决定。如果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推诿不作为等情形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经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投诉控告,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二、《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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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般处理诈骗案方法如下:1、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积极调查立案;2、立案后,应当立即开始侦查;3、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诈骗罪就立案,然后进行侦查。侦查措施包括: (1)调查措施。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2)追缉措施。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3)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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