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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时间: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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