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经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若在届满时没有经公司权力机构修改章程延长,公司应当解散;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出现这些事由,公司也应当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人民法院执行《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也是公司解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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