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本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部门咨询,发放标准各地有所不同。黑龙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以下标准发放丧葬费与抚恤金: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根据黑人发[2008]13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以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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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包括了丧礼费、火化费及治丧期间有关人员的相关费用,是社会保障对死者家属的补助,计算标准为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决定,计算公式为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要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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