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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身份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2023-03-21 08: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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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1 回复

专业分析:

发生车祸等交通事故后,伤者会依法请求相应的赔偿,其中伤残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共同特点就是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身份密切有关。因此,确定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身份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出发点。户口类别是确定受害人或被扶养人身份的基本依据,决定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他们中的很多人常年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人户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因此户口类别不再是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唯一因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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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1、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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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确定: 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或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非职务行为,驾驶人为被告;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3、车辆借用、租赁、买卖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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