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种子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四)查处涉嫌种子违法行为的,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
针对农业行政部门应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 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行政监督方式如下: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的措施如下: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