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依据公安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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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是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汽车的行驶速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是一定有责任的,但是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具体由交警判断双方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应报警和报保险公司,有人员伤亡的还应及时拨打120。赔偿数额会根据损伤情况按照责任大小承担。
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一般由违章弯道超车的一方驾驶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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