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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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可以提出保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符合一些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因为这些人往往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因此满足以上条件,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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