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工伤伤残,根据这些情况,在单位应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根据伤残抚恤金应按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而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在支付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方面的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国有企业如何确定伤残程度和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的规定: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同时还规定:工伤伤残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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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鉴定为二级伤残享受下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如果该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该部分的差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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