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二)可以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的情形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和专业人士,有两大主要义务,一是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二是谨慎的审核义务。而提供交易信息时,应当是提供与实际完全一致的信息,而不能为促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隐瞒甚至欺诈,如果这样,中介被要求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然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根据案件不同予以判断,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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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收取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房屋买卖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一次性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等等。
二手房房款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具体原则如下: 1、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 2、正文: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如果是收到的钱,还要写上收钱的原因。 3、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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