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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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行为人的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行为人是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组织的核心人员。
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院追诉的期限是多久,具体要看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根据我国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触犯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追诉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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