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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2020-08-11 22: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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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2 回复

专业分析: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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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 (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超过约定的宽限期60日仍然未支付保费,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还未办理复效或者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减额交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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