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以上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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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意见》第11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债权来处理。所以,依照上述规定,离婚之后仍然同居在一起的,这段期间也可以产生共有,但仅是一般共有,同居财产也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即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产生的债务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为在此期间同居双方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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